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

使用他人商标当店名被起诉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20万元 法官称经营者应合理规避他人商标

刘某在网上开了一家网络店铺,销售茶杯、茶壶、茶碗等陶瓷制品,并取名为“器场”,还有多件商品链接存在外部标题使用粤某公司商标文字,内部实际销售其他品牌商品的情况。粤某公司认为刘某侵犯其商标权,遂诉至法院。

法官 商标 景德镇市 中级人民法院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-09-17 15:20  2